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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机关公文处理电子化进程,确保电子公文的安全有效,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通过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还原过程。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电子公文的传输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在局涉密办公网的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上进行。
第七条 传输电子公文需使用部办公厅指定的密码设备和彩色激光打印机。
第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配用的加密卡、IC卡的印章卡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按中办机要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第九条 凡主送或抄送部及其它通信管理局的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下公文,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生成电子公文并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办公室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办公室每个工作日至少上、下午各接收一次电子公文。
第十一条 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签收电子公文。
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和制发与管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实物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软盘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部办公厅,并将损坏的软盘销毁。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六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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