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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智元软件 来源:www.chinadoc.com.cn 发布日期:2014-09-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温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网上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审批系统,是指联接市级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部门(机构)、各县(市、区)审批服务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主要包括:中心管理系统、网上审批系统、分中心办件管理系统、统一收费管理系统。

  网上审批系统分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



   第四条 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应依托统一的市电子政务网,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在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实施阶段,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专人负责,配合做好需求调研,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和表式。已建有电子政务系统的单位要向网上审批系统开放数据接口,提供本系统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 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管理和效能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网上审批系统。



   第七条 市级网上审批系统是市政府网上审批工作平台,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做好网上审批流程设置、系统衔接、数据交换等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网上审批系统的运行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管理制度。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网上审批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网上审批系统的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具体负责其日常运行、维护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站系统的运行、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网上审批系统的管理机构和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信息,保障网上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网上审批系统管理机构和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



   第十一条 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本单位的通信端口、网络地址及应用软件等各种配置信息;确需更改的,应向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调整。



   第十二条 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保证不间断联网工作。



   第十三条 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内部业务系统需升级、改造时,应确保原有系统以及网上审批系统正常运行,并提前5日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投诉、检举及查处。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网上审批系统不得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网络相联接,应通过逻辑隔离等安全手段再行连接。



   第十六条 网上审批系统采用身份认证(CA)、业务授权、数据保护、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遇人员变动,确需修改上述业务时,应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统一安排修改。



   第十七条 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可靠。



   第十八条 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审批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六)故意干扰网上审批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网上审批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制度,并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备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四章 人员要求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明确业务负责人、安全保密人员和操作使用人员。



   第二十二条 网上审批系统管理人员、维护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三条 系统安全保密人员应通过相关的安全、保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或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影响下一审批程序流转的;

  (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三)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四)前置审批单位不按规定时限在内网回复的;

  (五)不按规定在外网受理、查询、告知事项的;

  (六)在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工程延误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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