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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参考范文

作者:智元软件 来源:www.chinadoc.com.cn 发布日期:2014-1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为使省政府办公厅和各地、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 (厅 )是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工作;技术服务部门是电子公文传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条 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 “青海省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过程。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 )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在青海省政府专网平台上进行。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系统命名规范统一为各地、各部门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

  第八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要求的软件和设备:

  (一 )青海省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统一配备 );

  (二 )加密狗 (统一配备 );

  (三 )彩色打印机 (自行购买 )。

  第九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部门将其通过 “青海省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通过青海省政府专网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电子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处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办公室 (厅 )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密级在机密 (包括机密 )以上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八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存放电子公文的服务器或计算机,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删除和打印。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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